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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民族医药文化网 http://www.bemcra.cn 2019-04-27 03:33 出处:秘书处 编辑:@秘书处
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定自主设立分支机构,是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建立规范的分支机构,大力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,是我会的重要工作方式。为了规范我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,激发分支机构活力,推动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,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

北京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促进会分支机构管理暂行办法

(讨论稿)

     第一条 依据国家关于社会组织管理规定自主设立分支机构,是社会组织的一项重要工作。建立规范的分支机构,大力支持分支机构开展工作,充分发挥分支机构的作用,是我会的重要工作方式。为了规范我会所属分支机构的设立和管理,激发分支机构活力,推动分支机构健康有序发展,更好地发挥其在促进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,特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分支机构名称可为北京民族医药文化研究促进会XX专业委员会、xx基地、XX研究中心等,具体根据工作范畴的需要确定机构的名称。

第三条 分支机构业务范畴须与民族医药文化相关,需积极参加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,按照我会确定的工作原则和要求,创造性地开展工作,共同促进民族医药文化的传承和发展。

第四条  我会组建分支机构,依照下列程序: 

(一)由发起人向我会提交成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,填写《分支机构发起人登记表》、《分支机构审批表》,说明建立分支机构的意义、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、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名单、以及分支机构建立当年的工作计划。

(二)我会收到分支机构申请后,即组织专家进行考察,出具考察报告,提出是否具备成立分支机构条件的意见。

(三)我会召开会议审批分支机构的成立,作出批复。
      (四)获得批准的分支机构召开成立大会,由我会正式授牌。

第五条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。确因工作需要,分支机构可以按有关规定制作公章,并报促进会秘书处备案,公章由分支机构自行严格管理。

第六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l名、副主任若干名(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),秘书长1名,副秘书长若干名(人数根据工作需要确定)。主任和秘书长由我会任命,分支机构其他领导成员由分支机构自主任命,报我会备案。

第七条 分支机构成立后自然成为我会团体会员,享有团体会员的义务和责任。分支机构作为我会自然团体会员,首年免交团体会员会费。分支机构可自行发展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,受我会委托,可推荐并协助发展我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。

第八条 分支机构每年年初须向我会提交工作计划,年底提交工作总结。分支机构开展的重大活动须提前三天报我会备案。

第九条 各分支机构相对独立开展工作,各分支机构之间,要相互协调,互相配合,形成合力,为民族医药文化的传承发展贡献力量。

第十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,分支机构下面不能再设置第三级分支机构。

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必须规范开展相关活动,自觉遵守国家法规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严格执行我会章程。

第十二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,我会予以撤销分支机构:

(一)分支机构超过一年没有开展活动的;

(二)分支机构违反国家法纪,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;

(三)分支机构因故要求撤销的。

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促进会2019年第一次工作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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